陈斌诉攀枝花市伟强工贸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
发布时间:2018-03-0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攀劳人仲案[2017]105号
申请人:陈斌,性别,民族,住址:XXXX。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潘伟英,攀枝花市东区倮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伟强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地址: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钦月,性别,民族,攀枝花市伟强工贸有限公司XXX,住址:XXXX,身份证号码:XXXX 。特别授权代理人。
申请人陈斌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伟强工贸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1.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4月份工资1514.68元。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适用独任处理方式,于2017年8月3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潘伟英,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郑钦月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争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我于2017年4月在被申请人处上班11天,被申请人应支付工资1514.68元,但被申请人至今都没有发放给申请人,特请求仲裁委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514.68元。
被申请人辩称:陈斌未到我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单位所有人员都是由厂长高从全负责招聘,并由其进行工作安排。工资是实行计件,由厂长高从全报产量,按照产量统一将钱支付给厂长高从全,由厂长高从全向工人支付工资。
经庭审查明:1. 被申请人将招聘人员的权利授权委托于厂长高从全,并由厂长高从全负责组织职工入职体检;2、拟聘用职工体检报告由厂长高从全交被申请人审核,作为是否聘用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3、厂长高从全未将申请人体检报告交被申请人审核;4、职工工资为计件制(无底薪)。
以上事实有《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攀枝花市伟强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厂长责任制》及申被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存在用工事实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庭审中,申请人出示“考勤表”、“工资表”欲证明其在被申请人处上班11天的事实,但上述材料无被申请人签章,缺乏客观性,且被申请人表示异议,申请人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委不予采信。厂长高从全负责职工招聘并组织入职体检,体检报告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但厂长高从全未将申请人体检报告交被申请人审核,基于此,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履行录用手续即完成劳动合同签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由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本委对申请人提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委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4月份工资的请求应予驳回。
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达成一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若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吴昌健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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