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世平诉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工伤待遇争议案
发布时间:2016-05-2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攀西劳人仲案[2016]104号
申请人:郑世平,性别,民族,生于XXXX,住址:XXXX,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张小雨,性别,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东路2号,注册号:XXXX。
负责人:罗明,该分公司XXXX。
委托代理人:范世明,性别,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XXXX,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熊联喹,性别,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XXXX,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郑世平与被申请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56568.54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573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295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850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500元,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检查费600元,9、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营养费5150元。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适用独任处理方式,于2016年4月19日,本委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小雨,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范世明、熊联喹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5年2月3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504电厂厂房5-6线桥口干活时从桥梁上摔在外架管上受伤。申请人伤后于2015年2月3日就诊于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胸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胸腔少量积液。2015年2月16日出院。2015年6月9日,攀人社认字(2015)C4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15年11月24日,攀劳鉴字[2015]A1219号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伤残:拾级。随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按工伤保险法律规定支付各项赔偿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付。为此,特向贵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受伤是因申请人不按操作规范造成的。2、我公司已经支付了部份费用。3、愿意与申请人协商处理。
经庭审查明: 2015年2月3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当日就诊于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胸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胸腔少量积液。申请人住院3天,住院期间需留陪一人。出院医嘱:建议继续住院治疗。2015年2月6日,申请人就诊于攀枝花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出院,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出院医嘱:休息三月。2015年6月9日,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15年11月24日,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伤情鉴定为拾级。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及检查费594元。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
另查明,2013年四川省建筑业平均工资为35289元。2013年四川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8005元。2014年度攀枝花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0221元。攀枝花市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5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攀枝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攀人社认字(2015)C041号);二、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攀劳鉴字[2015]A1219号);三、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1501517);四、攀枝花市中心医院出院证明书(病案号:15007086);五、劳动能力鉴定及检查费票据(4张);六、庭审笔录。
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张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委对申请人的该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22日解除或终止。
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525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委依法对申请人“本人工资”以四川省2013年建筑业平均工资为35289元为标准计算予以确认。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295元的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89(元/年)÷12(个月)×7(个月)=20585.3元。超出部分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850元的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委依法确认申请人可以享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事实。结合攀枝花市2014年职工平均工资为50221元的事实,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221(元/年)÷12(个月)×4(个月)=16740.3元和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221(元/年)÷12(个月)×6(个月)=25110.5元。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6568.54元的请求。申请人主张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停工留薪期从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5月15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委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3.5个月工资的停工留薪期待遇35289(元/年)÷12(个月)×3.5(个月)=10292.6元。超出部分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的请求。申请人受伤住院13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13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13(天)=195元。超出部分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1573元的请求。申请人受伤住院13天,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13天的住院期间护理费28005(元/年)÷12(个月)÷21.75(天/月)×13(天)=1394.9元。超出部分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及检查费600元的请求。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明,申请人实际支付了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疗费用590元。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9〕30号)第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用支付渠道的复函》(川劳社函〔2007〕174号)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疗费用590元。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交通费500元的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交通费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本案中,申请人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此,对申请人的此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营养费5150元的请求。申请人所提出的此项请求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对申请人的此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9〕30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用支付渠道的复函》(川劳社函〔2007〕174号)的相关规定,现本委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22日解除或终止。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58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740.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110.5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029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394.9元、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疗费用590元,合计为74908.6元人民币(大写:柒万肆仟玖佰零捌元陆角正),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仲裁员:陈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凡桂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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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本网站公布的裁决书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处理的原则,由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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