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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海诉攀枝花全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案

来源: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5-2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攀劳人仲案〔2024〕165号       

申请人:李佳海,性别,民族,原攀枝花XXXX公司员工,住址: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被申请人:攀枝花XXXX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龚博,性别,民族住址: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攀枝花XXXX公司综合部副部长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2:周晓静,性别,民族住址: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攀枝花XXXX公司人事劳资员特别授权代理人。

申请人李佳海与被申请人攀枝花XXXX公司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工资20385.01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适用独任处理方式,于2024年7月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李佳海,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龚博、周晓静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争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书》,岗位为电工,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因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工资,2024年6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经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仲裁,请贵委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对支付申请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均无异议,请贵委查明事实并依法裁决。

经庭审查明:1.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书》,岗位为电工,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本人工资为5265.30元/月;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汇总表》(2024年1月至同年5月)拖欠实发工资20385.01元(已扣除个人社会保险缴费)的金额不持有异议;3.2024年6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4.2024年6月7日,申请人按被申请人要求到单位完成工作交接,双方确认劳动合同关系于当日解除。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银行流水》《工资汇总表》《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员工工作交接表》《庭审笔录》及申被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鉴于本案被申请人对拖欠申请人工资的事实及金额并无异议,故被申请人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至5月工资20385.01元。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的请求。根据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成立,申请人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工作年限以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897.95元(5265.30元/月×1.5个月)。

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达成一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至5月工资20385.01元经济补偿金7897.95元,共计28282.96(大写:贰万捌仟贰佰捌拾贰元玖角陆分)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仲裁员:李润萍

                            ○二四年七月二十

          书记员:谭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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