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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500问》之三十一: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否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7-01-1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观点一:
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且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拒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经济赔偿的,应予支持。
观点二:
用人单位拒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不能等同,劳动者请求经济赔偿金的,应不予支持。

指引:劳动者之所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因是劳动者自己无法接受用人单位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实,
不堪忍受用人单位的无理行为,同时认为用人单位是故意刁难自己,有意要将自己炒掉,于是愤而离职。然则,劳动者必须明确的一点是,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是存在的。劳动者的正确做法,不应当是图一时之快轻易走人,而应当是在继续工作的同时竭力争取,或者提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或者请求确认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