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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500问》之十九:用人单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6-04-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用人单位延长合同期限能否视为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观点一: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且希望与其签订更长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没有降低原合同条件,相反用人单位的做法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尽量与员工签订长期合同,以期形成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现用人单位提高原劳动合同签订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终止劳动者同经济补偿金。

观点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员工并不一定要服从用人单位提出的期限,而应当由用人单位服从员工的意见。用人单位无法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至原劳动合同终止无法续签,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指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续订劳动合同期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分情况处理:一、用人单位应当服从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如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二、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要求签订的期限。如《劳动者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者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者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条件呢?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九项必备条款之一,是劳动合同的一项主要内容,既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发挥整体功能和显示生命力的重要内部条件。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双方普遍关心的一个基本问题,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为遵循《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较长期限,应当视为用人单位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在劳动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公司提出的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和劳动者协商。只有双方协商不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