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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500问》之三十四: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是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事后反悔,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7-01-1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观点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有选择订立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没有赋予用人单位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者同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该条文的违反,劳动者后来反悔的,应当支付两倍工资。

观点二:从《劳动合同法》的条文看,法律只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在劳动者未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并非不能提出订立无固定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同意的,并不违法。劳动者后来反悔的,不得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指引:订立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具有选择权,法律的目的不是强行规定双方非得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反对的,应当遵循双方意思的表示,对双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确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者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续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反悔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