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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1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劳动力实名制数据信息,全面、准确掌握我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及转移就业情况,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数据库,实现我省农村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精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动态管理,是以我省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为基础,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主体,以实施农村劳动力跟踪调查为手段,以保障数据信息准确性和时效性为目的,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动态掌握我省农村劳动力个人基本信息、转移就业等相关情况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我省农村户籍、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中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范围包含在家务农和异地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力。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动态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对各地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动态管理进行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按季综合分析全省农村劳动力实名制数据。

第六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及动态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所辖区县做好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的及时登记入库、动态更新、数据分析及数据应用工作;按季对实名制动态管理相关数据进行应用分析;建立数据定期会商机制,与当地农劳办按季开展入库统计数据与农劳报表数据的比对工作,逐步实现入库数据与农劳报表同口径数据的融合。

第七条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筹做好本地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对所辖乡镇(街道)开展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建立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机制,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数据的基础应用分析。

第八条 乡镇(街道)基层平台负责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及动态管理工作,指导村(社区)信息采集员开展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入库及动态管理工作,对村(社区)信息采集员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基础台帐,管理和保存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原始资料。

第九条 村(社区)负责落实专(兼)职信息采集员,按照实名制登记入库及动态管理要求,按季对本行政村农村劳动力相关信息和变动情况进行入户采集和登记,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基础台帐。

 

第三章 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村(社区)信息采集员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对本村户籍农村劳动力信息进行采集和动态更新,内容包括:个人信息、转移就业情况、培训及技能信息、转移就业意愿信息、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按规范填写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更新相关表册,上报乡镇(街道)基层平台。

(一)对已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人员,重点做好转移就业、培训技能及转移就业意愿等相关信息的更新,并对个人基础信息进行核实。

(二)对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尚未进入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的人员,要按照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相关要求进行新增;采集和填写人员基本信息、转移就业、培训技能及转移就业意愿等相关信息。

(三)对退出农村劳动力范围的人员要及时更新状态并注明退出原因。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基层平台对村(社区)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录入《四川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乡镇(街道)基层平台要严把数据质量关,对村(社区)报送的数据原则上要按不低于5%的比例,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各乡镇(街道)基层平台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对入库数据进度和质量进行定期分析,做好进度督导和质量把关。

第十三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各县区报送的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做好进度督导和质量监控;协同当地农劳办开展入库数据与农劳报表同口径数据的对比分析;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入库数据上传至省局数据库。

 

第四章 数据应用

第十四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季对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动态管理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上报省就业局。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综合运用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动态管理数据分析成果,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提供支撑,围绕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自主创业和异地转移就业三个转移就业渠道,结合日常性公共就业服务和各类主题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切实做好就业信息服务、劳务对接服务、技能培训服务、创业服务和维权保障服务等工作,逐步实现农村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的个性化、精准化。

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在确保数据安全、应用安全以及业务安全的基础上,与政府其他部门开展应用合作,拓宽农村劳动力实名制数据库的应用领域,以数据促进服务,以服务的应用带动动态管理,同时提升针对农村劳动力的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入库数据进行安全备份。

第十八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组织或协调做好实名制数据库相关设备、网络和信息的安全防护工作;制定数据入库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信息系统中的操作权限设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实名制数据库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建立实名制数据及原始登记资料调阅的审批、登记制度,定期对数据安全保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对未经审批泄露农村劳动力相关信息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动态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搞好组织安排和统筹协调,采取得力措施,抓好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从人员、经费上予以保障。用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经费、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等资金,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把经费与入库数量和质量挂起钩来,切实保障实名制动态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