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就业政策明白卡
来源:市就业局 发布时间:2026-05-1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本明白卡所称重点群体包括: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脱贫人口、残疾人、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
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适用范围:困难毕业生
适用日期:长期
享受方式:困难毕业生自行申请,学校统一申报
咨询电话:3352957
就业见习生活补助
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技校毕业生及登记失业的16—24 岁青年可申请一次就业见习。见习期限3—12个月。见习期内,见习基地按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生活补助。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失业青年
适用日期:长期
享受方式:见习基地按月发放
咨询电话:3352957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养老保险不超过1.0缴费指数的实际缴费金额的2/3、医疗保险不超过单建统筹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2/3给予补贴。
适用范围: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适用日期: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2225389
公益性岗位安置
就业困难人员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安置人员工资并参加社会保险。
适用范围:就业困难人员
适用日期:长期
享受方式:用人单位发放
咨询电话:2225389
职业培训补贴
五类人员(见“适用范围”)可免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适用范围:五类人员包含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适用日期:长期
享受方式:培训机构代为申报
咨询电话:3340532
低收入群体技能培训后稳定就业奖补
低收入群体参加技能培训后稳定就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6个月以上,给予低收入人员2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
适用范围:低收入群体
适用日期:2025年4月18日—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咨询电话:3340532
创业补贴
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根据创业规模、创业所处阶段、吸纳就业人数等因素再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补贴。
适用范围: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适用日期: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3337627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在我市创业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可继续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适用日期: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3337627
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及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申领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月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到个人。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适用日期: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3359922
代缴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生育保险待遇)。
适用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适用日期:长期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咨询电话:335992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60天内,其遗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家属
适用日期: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3359922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3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