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来源:养老工伤科 发布时间:2024-01-3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版规程》)于2021年10月11日施行,现两年试行期已结束。通过试行,有效规范了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提高了经办质效,同时也发现了劳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启动对规程的修订工作尤为必要。
二、主要内容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在《试行版规程》适用范围基础上,将公务员与参公管理人员纳入适用范围。
二是进一步统一规范全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业务。明确了全省开展的鉴定、确认项目,实行统一的鉴定程序,在受理、现场鉴定、检查诊断、专家评审、出具结论等流程管理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各市(州)鉴定机构可相互委托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和专家诊断报告互认并转交委托方。
三是规范自纠程序。市(州)作出的初次(复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错误的,以不减损参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在总结以往处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重庆办法,进一步规范自纠程序,由市(州)更正原鉴定结论。对于文书有笔误的,不必再通过再次鉴定程序解决,提高市(州)工作的自主性,减少不必要的再次鉴定申请,让办事群众少跑路;对于程序不合规、工伤部位错检或漏检的,本着有错自纠的原则,进一步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准确,规避基金风险;对于医检不准确、适用标准不恰当从而造成省市结论差异过大的,利于省本级加强对市(州)的工作指导,避免引起不稳定风险。
四是统一文书样式。《规程(送审稿)》对所有鉴定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精简,将格式、内容和文号进行了统一,并作为标准模板嵌入信息系统,促进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提速、增效。
五是增加了终止的情形。明确了六类鉴定终止的情形,特别是申请再次鉴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有效协同工伤职工参加鉴定机构安排的检查、诊断和鉴定的,作终止处理。终止情形的增加,能有效解决申请人申请鉴定后不及时参加鉴定活动,导致鉴定结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而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和隐患,有效减少信访事件发生。
六是加强异地协作。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川渝人社合作助力,两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相互委托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和专家诊断报告互认。明确要建立川渝两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
三、文件有效期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